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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暫行條例

法律2.91W
關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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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暫行條例


1、《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2、《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適用稅率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3、《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4、《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

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爲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註銷或者畫銷。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製。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爲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僞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徵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詢問股權轉讓雙方印花稅怎麼交,是不是都需要交。這麼多的疑問跟我國目前社會主義經濟初級階段的現狀不無關係。關於印花稅,小編已經在其定義、納稅人、暫行條例等方面進行了說明,相信各位已經有了初步的連結,如果仍然有疑問歡迎諮詢律師365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