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要怎麼申請
法律2.77W
建設用地要怎麼申請
1.建設用地的申請流程:用地單位向縣(市、區)國土局提出用地申請→縣(市、區)國土局對符合申請用地條件的用地及時組織建設用地呈報材料→報同級人民政府審覈同意後→設區市國土局複覈→設區市政府同意後→省國土資源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或其他有關批准檔案;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5、建設項目總平面佈置圖;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7、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2.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在建設項目審批、覈准、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准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二)建設項目批准、覈准或者備案檔案;(三)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准或者審覈檔案。建設項目擬佔用耕地的,還應當提出補充耕地方案;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易發區的,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並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提高建設用地使用效率。 從事土地開發利用活動,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土壤污染,並確保建設用地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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