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科技檔案匯交規定
氣象科技檔案匯交規定
各種氣象記錄報表,仍按觀測規範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和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報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定期匯交,充分發揮在氣象業務技術、科學研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頒佈單位:中國氣象局
文 號:國氣辦字[1985]第024號
頒佈時間:1985-08-05
實施時間:1985-08-0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了完整地儲存氣象科技檔案,充分發揮在氣象業務技術、科學研究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國家檔案局有關規定和我局氣象科技檔案工作試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根據氣象科技檔案的“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定期匯交”的管理原則,氣象部門科技檔案實行國家、省、地、縣四級管理。凡是永久儲存的科技檔案都必須分別向各級氣象科技檔案館匯交。
第三條 北京氣象中心資料室(對外稱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負責管理全國氣象記錄檔案資料、國家氣象局機關和各直屬單位永久儲存的科技檔案,以及由國家氣象局統一組織的重大專項氣象科技活動(包括科學試驗研究、科學考察等)中產生的科技檔案。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候資料室(對外稱省氣象局氣象檔案館)負責集中管理本省(區、市)氣象記錄檔案資料,負責管理省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永久儲存的科技檔案和由省局統一組織的較重大的專題氣象科技活動中形成的科技檔案。地、縣氣象部門負責集中管理本部門工作中形成的各類檔案。
第四條 氣象科技檔案的匯交。
1.國家氣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對應立檔儲存的永久性科技檔案,在本單位檔案室保管10到15年向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匯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立檔儲存的永久性科技檔案,保管10年左右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匯交。
2.由國家氣象局統一組織的全國性或地區性的重大專項氣象科技活動所產生的科技檔案資料,應由主管單位按立檔要求隨時立好案卷,在工作完成後,向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歸檔匯交;由省氣象局統一組織的全省性或地區性較重大的專題氣象科技活動,所形成的科技檔案,應隨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歸檔匯交。
3.獲各級獎勵和列爲各級重大科研項目的檔案,隨時由各級科研主管部門向同級氣象檔案館匯交,本單位如需要可儲存複製本。
4.各種氣象記錄報表,仍按觀測規範和有關規定的要求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和國家氣象局氣象檔案館報送。
5.撤銷臺站的檔案資料,應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移交。臺站合併,其檔案資料移交給合併後的臺站,或上交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氣象檔案館。
第五條 氣象科技檔案匯交的要求
1.匯交的檔案要按規定進行整理,保持全宗的完整性。重大科技項目的檔案資料,從工作中開始就應注意積累,防止散失。
2.立檔單位編制的全宗介紹、案卷內容摘要、檢索方法、參考資料目錄應隨同檔案一起匯交。
3.交接雙方必須根據匯交目錄(一式二份)清點核對,並在交接文據上簽名蓋章。
4.直接歸檔匯交的檔案,由主管單位按立檔要求,整理成案卷,編寫案卷內容摘要,並編造案卷目錄一式二份,交接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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