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打擊音像製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
文化部關於打擊音像製品中違法經營活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實施意見
爲了貫徹落實《音像製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準確、有力地打擊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效率,整頓音像市場秩序,現對在查處音像製品違法經營活動時,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頒佈單位: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文市發[1998]27號
頒佈時間:1998-04-23
實施時間:1998-04-2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一、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違法音像製品的,依據《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製品20盒(張)以下的,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警告,沒收並銷燬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製品20-100盒(張),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責令停止批發、零售、出租,沒收並銷燬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違法經營者,吊銷其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違法音像製品100盒(張)以上,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並銷燬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營業性錄像放映場所放映違法音像製品的,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並銷燬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再次放映違法音像製品的,除作出以上行政處罰外,責令停止放映;連續兩次以上被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吊銷《音像製品放映經營許可證》。
二、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的內容的音像製品的,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沒收並銷燬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許可證,並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凡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立即取締,給予沒收並銷燬非法音像製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各級音像製品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音像市場的監督管理,在兩年內被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除吊銷許可證外)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在年審換證時不予辦理審覈登記手續。
五、各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嚴格的行政處罰決定備案查證制度,對於已做出的行政處罰必須實施登記備案。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人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申請時,應對申請人的情況問詢和查證,如發現有兩年內被給予兩次以上(含兩次)行政處罰記錄的,對其申請不予批准。
六、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要在有關媒體上公告被依法吊銷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負責人,不再受理上述有關人員參與從事各類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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