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若干問題的意見》是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部署要求,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對辦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案件提出的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文 號:司發〔2019〕5號
頒佈時間:2019-10-21
實施時間:2019-10-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爲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部署要求,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現對辦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要充分認識黑惡勢力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在辦理案件中加強溝通協調,促使黑惡勢力罪犯坦白交代本人犯罪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進一步鞏固和擴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成果。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在辦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構成自首、立功案件中,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堅持依法辦案,快辦快結,保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排查和移送案件線索
3.監獄應當依法從嚴管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積極開展黑惡勢力犯罪線索排查,加大政策宣講力度,教育引導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爲,鼓勵罪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
4.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各部門在辦案中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罪犯及其近親屬人身和財產安全。
5.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的,監獄應當就基本犯罪事實、涉案人員和作案時間、地點等情況對罪犯進行詢問,形成書面材料後報省級監獄管理機關。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根據案件性質移送原辦案偵查機關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其他省級主管部門。
6.原辦案偵查機關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到監獄管理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材料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經審查認爲屬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按照有關管轄的規定處理。經審查認爲不屬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及時退回移送的省級監獄管理機關,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辦理案件程序
7.辦案偵查機關收到罪犯坦白、檢舉案件線索或者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覈實。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罪犯服刑監獄。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後十日內,將立案情況書面告知罪犯服刑監獄。依法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將案件撤銷情況書面告知罪犯服刑監獄。
8.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檢舉案件,依法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十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罪犯服刑監獄。
9.人民法院審理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坦白案件,可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透過遠程視頻方式開庭審理。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向辦案偵查機關和罪犯服刑監獄發出裁判文書。
10.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在服刑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辦案偵查機關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根據人民法院判決對罪犯是否構成立功或重大立功提出書面意見,與案件相關材料一併送交監獄。
11.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在原審判決生效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活動、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原審判決生效後才被查證屬實的,參照本意見第10條情形辦理。
12.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監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對於檢舉他人犯罪行爲基本屬實,但未構成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監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日常考覈獎勵或者物質獎勵。
1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爲需要提審跨省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的,提審人員應當持工作證等有效證件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出具的介紹信等證明材料到罪犯服刑監獄進行提審。
1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爲需要將異地執行刑罰的黑惡勢力罪犯跨省解回偵查、起訴、審判的,辦案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先將解回公函及相關材料送監獄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審覈。經審覈確認無誤的,監獄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出具確認公函,與解回公函及材料一併轉送監獄所在地省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批。監獄所在地省級監獄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三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批准將罪犯解回偵查、起訴、審判的,辦案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派員到監獄辦理罪犯離監手續。案件辦理結束後,除將罪犯依法執行死刑外,應當將罪犯押解回原服刑監獄繼續服刑。
15.本意見所稱“辦案偵查機關”,是指依法對案件行使偵查權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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