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電化教育館暫行規程
省級電化教育館暫行規程
爲加強省級電化教育館的建設,1988年6月20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省級電化教育館暫行規程。
頒佈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文 號:[88]教電字003號
頒佈時間:1988-06-20
實施時間:1988-06-20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化教育館(下簡稱“電教館”)是隸屬教育行政部門,主要面向基礎教育的教學性質的事業單位。
第二條 電教館的任務:
一、收集、編制、儲存、整理有關基礎教育的電教教材、資料和資訊,爲教學服務。
二、培訓電化教育工作人員。
三、結合教育、教學的實際過程研究電教教材和教法,促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質量。
四、有條件的電教館應開展電化教育設備技術服務,開展諮詢活動,普及電化教育知識。
第三條 電教館的組織:
一、電教館人員由熟悉教學和電教業務的編導、技術、資料、教研和管理等人員組成。
二、實行館長負責制。
三、電教館負責人必須具有不低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其中至少必須有一名具有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電教館的領導和骨幹應保持相對穩定。
第四條 電教館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落實電化教育工作人員的政策和待遇。
一、電化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應按有關規定評定和聘任。
二、優秀的電教教材、電化教育研究成果和技術革新成果,應同教育科學研究成果同等對待,並作爲電化教育工作人員評選先進工作者和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依據之一。
三、接觸有毒物質,野外作業,在高頻輻射或密封空調、高溫、高寒、強光等條件下工作的人員,應按規定享有勞動保護待遇。
第五條 計劃單列市電化教育館的建設可參照本暫行規程執行。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教育委員會、高教局、教育廳(局)可根據本暫行規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規定或補充規定。
第七條 本暫行規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暫行規程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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