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世界衛生組織合作中心管理的辦法
衛生部關於世界衛生組織合作中心管理的辦法
爲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國際合作,世界衛生組織指定一些國家的醫療衛生研究機構爲世界衛生組織合作中心。截止一九八0年八月,這類合作中心已有六百多個,涉及傳染病、心血管病、腫瘤、人類生殖、環境衛生、職業衛生、基層衛生、傳統醫學等領域。
頒佈單位:衛生部(已撤銷)
文 號:[83]衛科教字第73號
頒佈時間:1983-11-21
實施時間:1983-11-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一、 申請參加世界衛生組織合作中心(以下簡稱合作中心)的單位,要寫正式申請報告,經所屬領導部門批准,報衛生部審批。報衛生部的申請報告主送外事局,抄送科教司及有關業務主管局。
二、 合作中心的合作項目、計劃,需報衛生部審批。確定合作項目應本着爲我所需並具有我國的先進水平,同時也應考慮是世界衛生組織感興趣的領域。選題時要注意技術保密,凡涉及國家安全,與國防關係密切或國家規定保密的領域不要列入合作項目。計劃要切實可行,根據我實際情況安排,有年度的階段性計劃,也有三、五年稍長一點的中期計劃。
三、 正式指定爲合作中心以後,應積極主動開展與世界衛生組織的合作研究活動,在規定的任命期限內,按世界衛生組織的慣例享受其權利,並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
四、 合作中心在同世界衛生組織有關科處進行已經確定的合作項目和執行合作計劃上的業務聯繫,一般經所在單位或合作中心負責人批准,重要情況送衛生部備案(外事局、科教司各一份)。如在執行合作計劃中出現新的情況,需要修訂原來計劃,報衛生部審定。
五、 合作中心執行合作計劃的年度報告(應僅限於計劃執行的內容,不涉及下一步計劃或要求等內容)可直接寄送世界衛生組織,並中、英文一式兩份送衛生部和所在省、市、自治區衛生廳(局)備案。
六、 爲開展合作研究,需申請世界衛生組織資助派出進修、考察、請國際專家來華講學、舉辦訓練班或申請經費、購置儀器設備等,要在上一年六月份以前寫出專題報告送衛生部審批,經衛生部批准後,再與對方聯繫或由衛生部同世界衛生組織協商。
七、 凡申請與世界衛生組織簽訂合同性技術服務協議(CONTRACTUAL??TECHNICAL??SERVICES??AGREEMENTS),可事先由合作中心負責人或項目負責人同世界衛生組織有關科處聯繫,獲對方同意後,再報衛生部審批,正式向世界衛生組織申請。申請表由衛生部轉寄世界衛生組織。
八、 合作中心可主動向世界衛生組織索取有關的免費書刊資料、小量試劑、實驗動物、菌種、樣品等,不需經過審批。
九、 凡國內公開發行的書刊資料可同世界衛生組織及其有關合作中心進行交換(目前不與南非、以色列、南朝鮮建立交換關係),無需經過審批。國內不公開發行的書刊資料,在不涉及國家機密的情況下,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即可對外交換;涉及國家機密,要報衛生部審批。
十、 要注意總結經驗。每項研究活動結束後,要及時進行總結,內容可包括活動概況、主要收穫(着重技術上的)、經驗教訓及建議等。總結報告分送衛生部科教司、外事局、業務主管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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