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的部分借款是本金還是利息存在爭議,如何認定?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嶽粹利
民間借貸中,借款雙方約定借款人若按約定償還借款,則出借人願意放棄利息。借款到期後,經出借人多次催要,借款人僅償還了部分借款,償還的該部分借款性質如何認定?近日,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對償還的部分借款性質爭議較大,法院結合證據認定借款人償還的部分借款應屬於利息,最終判決兩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息合計221800元。
王某在長途汽車站經營一家牛肉湯店,馬某和蔣某系夫妻關係,兩人長期經營汽車客運,與王某相識。後來,馬某和蔣某因經營需要資金週轉,曾向王某多次借款。2021年6月7日,經雙方結算,馬某和蔣某尚欠王某借款本金18萬元、利息17600元,並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月利率1分。2021年11月18日,王某與馬某、蔣某約定:每月償還4000元本金,王某願意放棄利息。借款到期後,馬某和蔣某未按期足額還款,後經王某多次催要,馬某和蔣某僅償還了19000元,餘款經多次催要無果, 王某訴至鳳臺縣人民法院。
庭審中,馬某辯稱,剛開始借款約定的是2分的利息,後來王某在換借條時承諾:每月按時償還4000元本金,放棄利息,所以後來償還的19000元應屬於本金。
法院經審理認爲,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馬某和蔣某欠王某借款18萬元,有其出具的借條予以證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予以認定。關於利息的主張,雙方在借條中明確約定月利率1%,未超出法律允許的範圍,應受法律保護。關於已償還的19000元是借款本金還是利息的問題,借款雙方約定的是附條件不支付利息,因馬某和蔣某沒有按照雙方約定按期足額還款,構成違約,應按原約定支付利息,且馬某和蔣某原欠有利息17600元加上後來又產生的利息,已超過19000元,故其已償還的19000元不能視爲本金,應屬於利息。關於蔣某是否承擔償還責任的問題,因該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經營,應系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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