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執行和解是指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爲了更好地解決爭議,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從而使得法院無需透過採取一系列強制執行措施來達到執行終結的目的。和解協議一般採用書面方式。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申請執行人不得再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期間的規定。
法條連結: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應當注意的是,此處的執行和解,必須是爲促成案件執行完畢就生效文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相關內容達成的和解,而非就執行過程中的某一執行行爲達成的和解,因爲執行權是由國家賦予的強制性權力,法院採取的強制執行行爲不會因當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從形式上來說,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人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具體體現爲,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在一定程度上可替代原執行依據,如果被執行人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則該案即可執行完畢。但執行和解協議並不具備強制執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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