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十四樓視窗扔雜物,男子被判刑
中國法院網訊(王希玉閆博)因住戶違規存放在樓道內的雜物影響通行,男子一氣之下將雜物從樓上視窗扔到樓下,砸壞一輛轎車。近日,山東省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楊某某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據悉,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施行後,聊城市首例因高空拋物入刑的案件。
今年1月15日晚上7時左右,在茌平區振興街道一小區內,因電梯停電,楊某某走步梯上樓,走到十四樓時,因住戶違規存放在樓道內的鐵質花架、鞋架等雜物影響通行,對此十分生氣,遂將數個鐵質花架、鞋架及紙箱等雜物,從十四樓平臺視窗處扔到樓下,將停放在樓下的一輛轎車砸壞。經鑑定,被砸轎車損壞價值爲730元。事發後,楊某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庭審中,被告人楊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並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及隨案移送的證據亦無異議。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鑑於被告人楊某某事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認罪認罰,對其可減輕處罰;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綜觀全案情節,被告人楊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居住地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對其宣告緩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根據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爲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爲,切實維護人民羣衆“頭頂上的安全”,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提出16條具體措施,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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