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造成侵權可適當減輕責任,江蘇海安法院一審判決一無償搭客致人死亡車主擔責三成
一電動三輪車車主好意搭載鄰居,結果一人從車上跌落死亡,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判決車主王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2020年2月,王某駕駛自己的電動三輪車,搭載張某、趙某、李某三人去買雞。趙某與李某坐於電動三輪車後面的車廂內,張某坐在王某的駕駛座旁。車輛行駛途中,張某從車上跌下受傷。事故發生後,張某被立刻送往醫院搶救,診斷結果爲急性特重型開放型顱腦損傷,左側額顳葉、右側額顳腦挫傷等,手術治療後轉至泰州人民醫院進一步手術住院治療。
2020年6月,張某去世。張某親屬要求王某爲此承擔賠償責任,王某認爲自己是出於好意幫忙,雙方爲此產生爭議,經村鎮多次調解未果,遂引發訴訟。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無償搭乘王某電動三輪車,雖已搭乘過幾十次,應當知道電動三輪車不能帶人,但還與駕駛員一同坐在駕駛座的窄小位置上;王某無證駕駛電動三輪車搭乘他人上路行駛,且未拒絕張某坐在駕駛員位置上,雙方均有過錯,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具有同等的責任。王某在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中,未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碰撞,且是直行過程中張某從電動三輪車上跌落,王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且張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乘坐過程中有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事故造成張某的損失應當減輕王某的賠償責任。
好意搭乘雖然是做好事的行爲,但必須確保合法、合規、安全,才符合好意施惠、關愛友善的價值觀念。從社會效果來說,由於行爲人是出於善意,在情誼行爲侵權時考慮動機是合理的。考慮社會教育意義,行爲人是在幫助別人的過程中造成的侵權,因此適當減輕責任有利於平衡雙方利益。
張某因搭乘電動三輪車跌落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12萬餘元。綜合本起事故中各自的責任,被告王某應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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