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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強拆案件中被告主體確定問題原告的舉證程度分析

導讀:在拆遷過程中,如果您針對補償與拆遷主體達不成一致意見,而周邊僅剩寥寥幾棟房屋,結合用地項目急迫程度等棘突情況,您的房屋很有可能面臨強拆的風險,這時您就要及時收集證據了。

對於強拆案件中被告主體確定問題原告的舉證程度分析

對所有房屋情況進行拍攝,相機設定顯示拍攝時間,將關鍵證件轉移至安全場所,向當地派出所申請人身財產保護等。但還需要關注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若一朝被強拆,強拆主體的確定,到底由被拆遷人舉證到什麼程度。下面從法律條款及生效判決書分析這個問題。

對於強拆主體的推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18)最高法行再106號《行政裁定書》中都有說明,在被拆除房屋位於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說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拆除,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強制拆除行爲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

若此爲標準,被拆遷人僅證明房屋在徵收範圍內即可。但即便是最高院指導,也有多地法院以證據不足爲由將被拆遷人訴求否定。

比如有被拆遷人在未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房屋被拆除,爲證明房屋在拆遷範圍內,應由拆遷責任政府承擔強拆責任,被拆遷人向法院提交徵地批覆、徵地公告、徵地補償方案等,甚至提交房屋拆除現場錄像,房屋拆除現場出警人員錄像及出警人員所述的是政府拆遷行爲的錄音錄像,有法院仍認爲證據不足。

這無疑是加大了被拆遷人的舉證難度。也即在確認強拆主體的問題上對被拆遷人舉證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拆除前向派出所申請人身財產保護,提交強拆現場民警出警錄音錄像外,索要派出所的辦案回執,作爲普通公民,以公安機關公信力作爲後盾,法院在認定強拆主體上也會更加謹慎。

還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根據現行條款來說,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起算,不管是從立法角度還是實踐出發,此處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都應該包括知道拆除主體,否則知曉房屋被拆除的事實不難,作爲普通公民,知道是誰拆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那麼在特定情況下,開始所述的推定拆遷責任政府是強拆主體的推定也可能成爲未及時行使權利的被拆人的掣肘。有貴州省進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對於被拆遷人知曉房屋被拆除時間的推定,認定被拆遷人曾參加過拆遷動員大會,知曉徵收主體,在明知自己房屋在拆遷範圍內的情況下,房屋被拆除,超過六個月後再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以此作出駁回判決。

以上可看出,被拆遷人作爲相對弱勢的一方,在財產權益損失發生後的維權過程中,都承擔了很大一部分舉證責任。因此被拆遷人要積極留存證據,和政府的談判過程、報警過程及結果留痕等,和拆除後如何維權也是需要規劃的。

在此提醒被拆遷人,在面臨拆遷時,儘量委託專業律師儘早介入,不僅能在協商階段給出法律意見,促進補償達成一致,最重要的是遇房屋被強制拆除,專業律師可以幫助被拆遷人規避風險,儘早得到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