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丨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能否按照人身損害行爲或者結果發生時的統計指標計算?
醫療事故發生以後,如果確定是醫院責任的,那麼醫院都是要進行賠償的。
但是,也有很多小夥伴,對於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到底是要按照人身損害行爲或者結果發生時的統計指標計算,還是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的時間來進行計算,不是很清楚!
那麼,實踐中,到底是按哪一個來計算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版)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那麼,這樣的規定,是出於什麼原因呢?
第一,對賠償權利人利益損失的填補,主要是指向未來,按照法庭辯論終結時的時間來進行計算,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較爲合理。
第二,如果按照侵權行爲發生時的較低統計指標,計算損害賠償額,猶如“刻舟求劍”,受害人難免會因物價指數上漲,而有蒙受賠償“縮水”的意味;賠償義務人則會因違反誠信原則,故意拖延賠償,而獲取不當的期限利益。如果以侵權行爲發生時,爲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時,不利於對受害人的公正補償。
第三,賠償以損害事實的確定爲基礎,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即爲損害事實確定時,以此作爲損害賠償計算的標準時,也有法理依據。
所以說,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標準,來計算賠償金額,是平衡了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雙方的利益,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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