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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正在懷孕,丈夫卻想離婚?

  案情:李小梅(化名)與張峯(化名)在2009年5月的一次朋友聚會上相識並逐漸交往,由於李小梅非常着急結婚,因而交往不到兩個月便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半年李小梅與張峯在做健康檢查時發現李小梅懷孕差不多有兩個月之久,此時張峯臉上一點喜悅之情都沒有,只有滿臉疑惑,因爲前三個他一直在外地工作。在張峯的質問下,李小梅承認孩子是其前男友的。張峯不能忍受妻子對其的背叛,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認爲妻子的出軌並且懷上了他人的孩子嚴重影響了夫妻之間的感情,要求法院判決離婚。而李小梅主張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能提出離婚訴訟,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妻子正在懷孕,丈夫卻想離婚?

  爭議焦點:1、女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並懷有他人的孩子,男方能否據此爲由要求法院判決離婚?

  2、女方懷有他人的孩子,在此懷孕期間男方是否可以起訴離婚?

  判決結果: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裁判規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女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第三方發生不正當的兩性關係,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在此情況下,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對男方顯然不公平。對於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訴訟,體現了特定期間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但這種保護並不是絕對,如果嚴重的侵害了男方的正當權益,給男方造成嚴重的精神、身體上的損害,法院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並判決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2、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