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財物丟失,保管人要賠償嗎?
案情簡介
2021年9月30日,吳女士受唯一工作室攝影師阿某邀請擔任拍攝模特,在工作室拍攝照片。雙方在XX室XX組室內照片後,準備出發前往外景地拍攝。被告化妝師許某某說吳女士佩戴的Chromehearts克羅心3MMNTFL光面圓形手鐲與拍攝照片的風格不符,要求吳女士去掉手鐲。因爲吳女士穿着婚紗不方便攜帶手鐲,於是吳女士卸下了手鐲放在工作室的化妝臺上。外景拍攝結束後比較晚吳女士未回到工作室。吳女士告知化妝師其手鐲還在工作室。化妝師許某某稱會將手鐲委託給前臺保管,吳女士可以隨時去取。隨後因爲工作忙吳女士並未去取。
2021年11月6日吳女士聯繫化妝師許某某想要取回手鐲時,化妝師許某某告知吳女士自身已經離職。經吳女士與化妝師許某某、攝影師阿某及被告工作室前臺聯繫,確認吳女士的手鐲已經無法找到。爲此吳女士曾報警處理,XX機關建議吳女士透過訴訟程序解決。吳女士自述購買價格爲3000元,雙方當事人經協商無法就糾紛達成一致處理意見,遂吳女士將工作室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焦點爲:1、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保管關係?2、原被告之間的保管是否是無償保管?3、被告在保管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
法院認爲,原告在受被告單位的工作人員邀請擔任攝影模特拍攝照片的過程中,將其手鐲放置在被告工作室,被告的化妝師承諾將該手鐲交工作室前臺保管,由原告隨時取走。原告並未向被告支付保管費用,該保管行爲系因工作原因產生,由此在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無償保管合同關係。保管存續期間,因被告工作人員的過失,致使原告手鐲丟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本案保管關係爲無償保管,原告應及時取回保管物品,原告未及時取回保管物對於造成保管物的丟失存在一定的責任,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據此,本院酌情決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2000元。
律師說法
保管人在保管他人財物之前,法律亦或道德並未強制要求承擔保管他人財物的義務,是否保管他人財物由保管人自行決定,但在保管人決定保管他人財物時,其就選擇了承擔法律上規定的保管人應負的妥善保管並返還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案中,原告告知化妝師其手鐲還在工作室,化妝師許某某稱會將手鐲委託給前臺保管,可以隨時去取,後來找不到,無論是化妝師還是前臺的問題,作爲工作室的員工,都沒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攝影工作室作爲一個人來人往的工作場合,如果沒有好好保管財物,確實能夠事先預見存在毀損或丟失的情況,存在重大過失,故工作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即賠償原告由此受到的損失。至於化妝師或前臺的過錯,工作室可以內部向其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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