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的利率高於法定利率約定有效嗎
秦某因資金短缺,向尚某某借款 26萬元,並向尚某某出具簽名的借條一份,內容爲:借條,今借到尚某某現金貳拾陸萬元整(注:每月10日支付尚某某利息貳萬元,如不按時支付,遲延一個月加罰息5000元),借款人秦某,2016年x月x日。
後來,秦某陸續向尚某某償還借款10萬元,但是由於秦某資金週轉問題,剩餘借款16萬元一直沒有償還。尚某某多次催要無果,尚某某將秦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償還借款 16 萬元以及支付利息,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秦某向尚某某借款,並向原告尚某某出具其簽名的借條一份,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條規定: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被告秦某借款後償還借款10元,對剩16元借款需承擔還款責任。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每月支付利息2萬元,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相關法律中做了如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爲沒有利息。
從雙方約定的利息情況來看,約定的利率明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所以對於高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援。被告支付利息的期限從借款日起至償還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秦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尚某某借款16萬元並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期限從2016年x月 x日起至償還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秦某承擔。
普法:
民間借貸中“借條”與“欠條”有什麼區別?
(1)是否確定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
借條本身就能說明當事人之間因借貸法律關係而產生債權和債務關係,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的基礎法律事實。
欠條本身僅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但無法明確基礎法律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借貸、交通事故、故意傷害等都能在當事人之間因爲金錢債權債務關係而產生欠條憑證,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係。
借條原則上應以民間借貸的案由而審判。但是欠條卻不一定,要以基礎法律關係而定。
(2)未約定還款期限時,借條與欠條訴訟時效起算不同。
①出借人依據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提起訴訟,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中,債務人歸還債權人的借款的時間尚未確定,即債務人應當歸還借款,但由於期限待定,所以債務人在法律上不存在歸還的義務。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前,債權人也沒有權利要求債務人立即還款。
②出借人依據未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提起訴訟,從出具欠條的第二天開始計算訴訟時效,但是名爲欠條實爲借條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欠條出具之日就已經表明借款人在法律上負有償還借款的義務,借款人出具欠條後不履行還款義務就侵害到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應當計算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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