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房產建築律師|政府土地掛牌出讓不合法,被法院判決撤銷?
一、案情簡介
2009年7月,A公司與B政府簽訂投資經營框架協議,協議約定B政府支援A公司開發項目,並承諾解決項目前期建設和經營過程事項。
2012年9月,B政府土儲中心與A公司簽訂經營場地用地協議,協議約定B政府土儲中心負責地塊具體徵收工作,A公司向B政府土儲中心繳納用地保證金和徵地補償金,土地徵收完成後,A公司必須參加競買。
2013年12月,B政府國土局召開會議,允許A公司先期進場施工,涉案宗地實現了通路、通電、通訊、通上水、通下水和場地平整。後B政府國土局審覈該宗地估價,未將A公司前期開發費用計算在內。
2015年11月,B政府國土局委託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佈掛牌出讓,C公司參加競買,併成交,A公司不服競買程序,起訴法院請求撤銷B政府掛牌出讓行爲。
二、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判決撤銷B政府國土局作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行爲,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B政府國土局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洛陽房地產與建築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第一、A公司經B政府有關單位許可,先期進場施工並進行投資開發,使得涉案土地達到“場地平整”及紅線外“五通”的掛牌出讓的條件。但B政府國土局在進行掛牌出讓時並未將A公司前期開發費用考慮在內,出讓行爲顯示公平,明顯不當。
第二、涉案宗地包含三畝林地未辦理林地審覈手續,違反森林法相關規定,程序違法。
一審、二審法院認爲B政府國土局違反程序,出讓行爲顯示公平,明顯不當,撤銷政府出讓行爲。
四、律師支招
做爲開發商不能心存僥倖,在前期土地未經招拍掛情況下,便與政府協商後簽訂用地協議,在協助政府履行土地掛牌轉讓情況下,要把自己前期投入的費用預算進去,避免出現第三方不知情或者明知攪局的情況造成自己得不償失,從而引發更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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