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滑板車闖禍,判賠13萬!
兒童愛玩是天性,但在玩耍過程中,監護人可不能大意,既要保護好兒童的安全,也要避免兒童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傷。
近日,上海一中院便審結了一起因兒童滑板車造成的身體權糾紛上訴案,法院判決玩耍滑板車的兒童及其父母賠償被撞老伯13.5萬餘元。
劉老伯和王奶奶是同一小區的住戶。一天下午,他們同往常一樣到幼兒園接各自的孫子孫女放學回家。王奶奶給孫子元元帶上了平時愛玩的雙踏板式滑板車。
在返回小區的路上,元元玩滑板車時突然撞到了在其前方正在行走的劉老伯,劉老伯倒地受傷。不久,劉老伯的兒子趕到事發地,並報了警。公安機關出警並安排急救車將劉老伯送到醫院救治。王奶奶陪同就醫,並向劉老伯支付了1000元用於應急救治。後來經醫生診斷,劉老伯的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在醫院治療9天后出院,後續又至醫院複查。
當日出警記錄儀顯示,在民警詢問劉老伯是否與滑板車發生碰撞時,王奶奶表示是小朋友玩滑板車時,滑板車前行碰到了劉老伯的腳後跟。現場同行的人員也表示小朋友沒有及時剎住車,雙方發生了接觸。之後,兩家就治療費等費用協商未果,於是劉老伯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司法鑑定,劉老伯右下肢外傷,後遺右髖關節功能部分喪失,構成十級殘疾,傷後一期、二期治療需要相應的護理和營養期限。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元元及其父母應對劉老伯的損傷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共計13.5萬餘元。元元及其父母一方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元元及其父母一方認爲:劉老伯並非被滑板車撞倒,而且平時就行走不便,存在高低腳情況,入院檢查存在“右下肢縮短畸形”的記載,還有高血壓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再加上劉老伯在事發時對周邊情況疏於注意,故不應由元元及其父母一方承擔全部責任。
劉老伯一方辯稱:自己的右下肢縮短畸形是因髖關節粉碎性骨折導致肢體位移所致,自己作爲正常行走的人,對於從身後接近的滑板車沒有注意義務,老年人的慢性疾病也不是侵權人的免責事由,因此要求維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爲,王奶奶及案外人均在現場向警方陳述了元元的滑板車與劉老伯腳後跟發生觸碰,導致劉老伯倒地摔傷;醫院診斷資料顯示的“斷端成角位移”“移位明顯”“右髖部外旋畸形”等傷情足以導致肢體長度異常;再者,司法鑑定結論亦明確劉老伯系因粉碎性骨折、髖關節活動受限而構成十級傷殘。
綜上,元元及其父母提出的質疑均缺乏事實依據,且劉老伯致殘原因亦與慢性疾病無關。
上海一中院還認爲,作爲未成年人,在使用滑板車時,其監護人應當善盡監護職責,並應當知曉公共場所的通行規則及安全要求,對未成年人予以必要的提示、引導及保護。
元元是幼兒園大班兒童,雖然仍無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行爲能力,但對於滑板車行進路線、與他人的相對距離、主動避讓等這樣一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基本安全常識,應當具備一定的認知能力,而事發時在場的成年親屬也未能實施有效管控。
因此,元元及其父母對劉老伯的人身損害,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元元及其父母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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