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的夫妻債務要怎麼處理
實踐中不管夫妻是因爲什麼原因而造成分居的,在分居期間雙方都是要各自生活,因此除了會取得財產外,同時也有可能欠債。那此時分居期間的夫妻債務要怎麼處理纔好呢?畢竟此時夫妻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離婚時,雙方分居的,一方所負的債務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這裏要分兩種情況。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爲日常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所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這是一種情況。
同時,法律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因關係惡化而分居生活,一方從事經營所負債務,其收入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屬於個人債務。這是另一種情況。
那麼,也就是說,分居後一方所負債務是否屬於共同債務,就要看其負債的緣由而定。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視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間爲了生活或爲盡法定的贍養、撫養義務、或爲治療疾病等而負的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爲夫妻間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扶養的義務。
而如果分居後的一方是爲了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而其生產經營的收入並未拿來養家或並未用於家庭共同開支的,那麼,其經營與生產繫個人行爲,於其家庭生活無關,爲此而所負的債務也屬於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清償。離婚時,另一方沒有代爲清償的責任。
二、知識延伸:夫妻共同債務界定
夫妻可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也可約定債務各自承擔。此時,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如屬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有權要求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爲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於共同債務是爲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所以,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餘下債務在確定償還責任時,應當考慮雙方實際償還能力的大小。能力強的,應當適當多承擔,能力弱的,可適當少承擔。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般在夫妻離婚的時候纔會涉及到處理的問題。而此時一方欠下的債務通常都不是因爲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因此就不能認定爲共同債務。那麼要是夫妻最終離婚的話,這筆債務就應該由實際欠債的人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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