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平臺轉賬要注意的事兒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案值爲10萬元。易某與方某原本是同事,據易某說,方某因爲要拿下一家公司的代理權,需要繳納10萬元的代理費,便開口向易某借錢。易某分三次向方某轉賬共10萬元,不久,方某離開了公司,再後來,易某找方某要錢時,發現她已經把自己的微信、手機號都給拉黑了。幸虧是曾經的同事,易某對方某的情況比較瞭解,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方某歸還這10萬元,可是,方某雖然承認錢是易某轉給她的,但卻表示這筆錢是易某的贈與款,不應該歸還。
對於民間借貸案件糾紛,法院在審理時,首先需要證據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成立,借條、匯款轉賬時的附言、網絡平臺的轉賬留言等等,都可以證明借貸關係的成立。但是,本案中,方某沒有給易某打借條,易某在轉賬時也沒留個心眼,在附言裏註明爲借款,而且,在借錢之後,方某就把易某拉黑,雙方之間除了轉賬記錄,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貸關係。所以,在法庭上,方某堅持表示,涉案10萬元是易某的贈與款。她承認,私人之間的轉賬可以是還款、贈與、轉交、貨款等多種法律關係,單憑轉賬憑證只能說明有資金流通,還能反映轉賬背後的真實法律關係。
方某說,易某沒有借據,也沒有其他證據,僅憑轉賬憑證便以民間借貸案主張權利,不能證明兩人之間存在借貸關係,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另外,方某指出,按照民事訴訟的證據原則,誰主張,誰舉證,易某應該提供充足的證據達到證明目的,此案的舉證責任在易某。確實,隨着轉賬方式的便利,出現了越來越多隻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而沒有其他證據的民間借貸糾紛,爲此,在2015年,最高法院出臺了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在這一司法解釋的第17條中,對於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有着詳盡的解釋。這一條規定,如果被告抗辯轉賬是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同時,還規定,如果被告提供了證據證據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所以,易某說,他提供了轉賬記錄憑證,就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方某身體健康四肢健全,無任何智障情況,他是武漢人,方某是山西人,雙方無親無故,何來贈與?易某的話糙理不糙,他的說法從另一個角度反映了對於此案的判斷依據,即除了證據和法律規定外,還要基於基本的生活常識。在本案的二審過程中,方某又提出,他與易某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同樣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另外,她又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要求某社交軟件平臺提供她與易某的聊天記錄。某社交軟件平臺回函:相關聊天記錄不儲存於服務器,只能透過用戶接收聊天記錄的終端設備檢視,因此,某社交軟件平臺無法提供。
鑑於此,法院認爲,易某與方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易某的轉款證據,已經盡到初步舉證責任。方某主張是贈與關係,但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判決,方某在判決生效7日內償還易某借款10萬元及其利息。
如果您要透過網絡平臺或者其他轉賬方式借款給別人,一定要加上附言,還要留下對方已經收到款項的證據,否則,真打起官司,還真是特別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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