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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則是怎樣規定的

共同犯罪是一種特殊的危害社會的行爲,其特殊性首先體現在犯罪的共同性,這是共同犯罪區別與單個人的犯罪的主要特點,各個犯罪人在犯罪中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其中某個人的行爲往往並不構成犯罪,數人的共同行爲纔是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行爲。因此,對於共同犯罪在定罪上首先應當解決共同犯罪作爲一個整體犯罪定罪的問題,這樣就界定了共同犯罪的處罰框架,然後再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根據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等來認定各自應當受到的刑法處罰。由此說來,主犯必須對共同犯罪承擔全部責任,而對於直接參與實施犯罪的從犯、脅從犯等,也要施以相應的刑罰。但是,對於那些不直接具備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的人,無論其表現爲幫助還是教唆,其行爲本身並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對這樣的行爲加以處罰,可以說是一種刑事責任的擴張,要根據他們各自的犯罪情況來加以確定。

共同犯罪的種類有哪些 

共同犯罪行爲,是指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參加共同犯罪時,不論其分工如何,參與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爲總是有機聯繫的,在整個犯罪的鏈條中,這些行爲都是必不可少的環節。因此,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爲和所發生的犯罪結果之間,都具有因果關係。這些共同犯罪行爲是犯罪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判定共同犯罪人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和依據。

共同犯罪行爲和單獨犯罪行爲相比,具有顯著的特點。單獨犯罪行爲,都是由我國刑法分則加以明文規定的。因此,對於單獨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爲,除實行犯的行爲是由刑法明文規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爲,例如組織行爲、教唆行爲和幫助行爲,都是由刑法總則規定的。只有把這些行爲與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正確地解決共同犯罪的定罪問題。具體來說,共同犯罪的各種行爲有四種:

1、實行行爲,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爲,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爲。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爲無異於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並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爲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爲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例如,二人犯殺人罪,各對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來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殺人行爲結合起來,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見,共同犯罪中的實行行爲不能完全等同於單獨犯罪,具有其特殊性。

2、組織行爲,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爲。這些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而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當然,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把某些組織行爲直接規定爲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條規定了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在這一犯罪中,包含組織恐怖活動的行爲。這一組織行爲就屬於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搶劫集團,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後起組織作用,本人不直接實施搶劫行爲,其組織行爲就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對這種實施組織行爲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時候,必須把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與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加以認定。

3、教唆行爲,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爲。教唆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因此,只有把教唆行爲和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教唆犯的定罪問題。

4、幫助行爲,是指爲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爲。幫助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因此,只有把幫助行爲和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幫助犯的定罪問題。總之,要具體分析以上四種共同犯罪中的行爲,纔可以給各共犯準確定罪。

在定罪過程中,還要注意共同犯罪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爲會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在主觀上具有一定犯意聯繫,這種犯意聯繫將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溝通,成爲共同犯罪的重要內容,也成爲給各共犯定罪中不可不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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