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一、法律性質:不是針對被追訴人的刑事責任,而是針對違法所得和涉案財產
二、適用條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後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實施犯罪行爲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爲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三、偵查機關提出沒收程序
四、人民檢察院對沒收程序的審查和處理
1、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由與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相對應的人民檢察院提出。
2、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終止審理,或者被告人脫逃而裁定中止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五、法院的管轄與審判組織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六、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七、沒收違法所得公告的內容與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爲六個月
八、利害關係人的認定及其申請參加訴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九、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理程序
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係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十、沒收違法所得的第二審程序
對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在五日內提出上訴、抗訴
十一、終止沒收程序案件的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案卷退回偵查機關處理
十二、審理過程中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1、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被告人脫逃的,應當裁定中止審理。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2、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被告人死亡或者脫逃,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人民檢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可以由同一審判組織依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理。
十三、沒收程序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參照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執行。公告期間和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附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條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爲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八十一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爲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二百八十三條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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