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中“一元購房”獎後開發商卻一直拖延
住在貴州的金先生逛街時看見一抽獎活動便抱着“試一試”的心態去參加,誰知,不抽不知道,一抽嚇一跳,金先生中了特等獎!即一元購房!這是某開發商爲了給自己的新樓盤宣傳而舉辦的抽獎活動。然而,當金先生準備兌獎時,卻遭遇了重重阻礙。開發商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上一個理由被駁回了,就搬出下一個理由,最終,金先生能否住進自己憑本事抽中的房子裏呢?
1
你七天之內沒找我們籤合同,視爲自動放棄
金先生中獎後,舉辦者告訴他:“您中的是特等獎,兌獎時間較長,請您等我們聯繫您。”便回家等待,然而,一等就是半年,眼看三等獎、二等獎、一等獎都兌獎了,唯獨自己的特等獎還沒兌獎。金先生聯繫舉辦方,舉辦方卻拿出了合同,指出金先生籤的是預約合同,不是購房合同,預約合同寫明:如七日內未簽訂購房合同,視爲放棄購買,這可和當初說好的不一樣啊!
在法庭上,法官綜合證據認爲,所謂的預約合同有正式購房的合意,屬於買賣合同,金先生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有效,金先生未違約,開發商應交付房產。
2
法律規定獎金不能超過5萬,所以不能給您,我們也很遺憾啊
《反不正當競爭法》確實有這條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明確規定:“經營着一抽獎方式進行的有獎銷售,最高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但商家的行爲也違反了誠信原則!而且,該合同並不因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而無效,開發商需接收獎品金額超過5萬元的處罰,和金先生的合同仍需履行!
3
偶然所得要交20%的稅,請您交給我們
根據法律規定,偶然所得要繳20%的稅,金先生表示:“應該我履行的義務,需要繳納的相關費用、我都去繳納,但是我對房產公司已經不信任了,我不會把錢給他讓他去繳納。”
雙方僵持不下,法官耐心地釋法說理,最終決定讓開發商的法務,陪同金先生到當地的稅務局進行繳納。至此,該案件終於圓滿落幕。法官判決:房產公司因在10日內,將房屋交付於原告,併爲原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歷時兩年,金先生終於住進了自己憑本事抽中的房子裏!恭喜金先生維權成功!向正義的法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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