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期食品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近日大潤發濟南省博店火了,被新京報曝出該超市將已經變質的肉沖洗去味後,作爲特價肉出售,將發臭的肉攪碎後添加香料醃製灌製香腸。看完報道一陣噁心,腦子裏滿是超市裏懸掛着一串串灌製香腸的畫面。
近日大潤發濟南省博店火了,被新京報曝出該超市將已經變質的肉沖洗去味後,作爲特價肉出售,將發臭的肉攪碎後添加香料醃製灌製香腸。
看完報道一陣噁心,腦子裏滿是超市裏懸掛着一串串灌製香腸的畫面。
據暗訪記者報道:每天早上6點到8點,員工將前一天沒賣完的,有些已經有異味的肉優先處理。
處理的步驟是這樣的:
拿起來看一看、聞一聞,沒異味的,以及異味不大的就挑出來放到特價檔裏銷售。
異味比較明顯的,甚至變臭的放到操作間的水池裏,用自來水進行沖洗,堆放到一邊瀝水晾乾,然後倒進絞肉機。
爲了儘可能地掩蓋原料的異味,拌好的香腸餡通常會醃製一天,由晚班員工灌成腸放在冷庫裏晾置,最後再由早班烤製成熟後包裝銷售。
到早上8點,肉製品櫃檯特價區,會迎來第一波銷售高峯,特價豬肉9.9元一斤,特價排骨11.6元一斤,很快被消費者一搶而空。
殊不知,這些都是隔夜肉!
據說目前該店的相關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員工停職接受調查,門店將立刻進行整改,目前正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檢查和調查。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腐敗變質、油脂酸敗的食品。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我們就以案說法,分析一下銷售變質食品有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不同、造成後果不同,從輕到重分爲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律師觀點:
民事責任:
如果商家出售的打折豬肉、特價排骨,雖然是隔夜肉,但經檢測尚符合安全衛生標準,那麼在出售時也應當予以標註或者必要說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案涉超市在消費者對特價肉提出疑問時,均以進貨價格低、特價促銷等理由欺騙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也就意味着,消費者買了五十元的特價肉,不僅可以要求退回五十元,還可以要求額外再賠償五百元。
如果商家出售的打折豬肉、特價排骨、灌裝香腸,不但是隔夜的而且已經腐敗變質了,那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
也就意味着肉沒有變質,但是用隔夜肉冒充冷鮮肉,屬於普通欺詐,消費者可以要退貨,再額外賠三倍價款(不足五百賠五百);而如果用變質肉冒充冷鮮肉,就屬於食品安全欺詐了,不但要退貨,額外要賠十倍價款(不足一千賠一千)。
如果消費者將變質肉加工食用,引發食物中毒,那麼商家就不僅僅是侵犯知情權了,而且還侵害了生命健康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也就意味着如果食用變質豬肉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方(不僅僅侷限於消費者)可以以健康權受到侵害爲由,要求商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需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若造成傷亡的,還需賠償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行政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也就意味着,當地的市場監管部門不但要沒收存在問題的肉製品,還要沒收違法所得。
並對現場的所有肉類進行封存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違法貨物價值,根據價值確定罰款金額;如果情節嚴重吊銷許可證。
此外,工商部門也可以要求其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如果經檢測銷售的肉類中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就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如果大潤發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肉製品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時就可以認定爲嚴重情節。不僅會對單位判處罰金,直接責任人員還將面臨牢獄之災。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然而總有那麼一小撮無良商家以次充好,昧着良心牟取那些見不得陽光的黑心錢。食品安全,不僅需要消費者去爭取,更需要相關職能部門加大監管力度,提高快速發現和篩查能力,整個社會共同監督,才能讓大家吃得安心,用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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