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嘆息,外賣小哥深夜送餐猝死清晨才被發現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生命權糾紛,引起廣泛關注。一名外賣小哥深夜接單倒在送餐途中,直到清晨,才被早起的羣衆發現已經死亡,死因爲腦幹出血導致中樞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爲什麼深夜還要送餐?爲什麼平臺沒有第一時間發現?網友紛紛爲離世的外賣小哥感到惋惜,有人說:“人間這一遭辛苦了”,有人質疑這背後反應的外賣行情:“磚家們請分析一下爲啥他半夜還在送外賣?”
家屬將外賣平臺訴至法院,索賠200餘萬元。法庭上,外賣平臺主張自己和外賣騎手不是僱傭關係,應由外包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外包公司又主張自己和外賣騎手簽訂的是資訊服務合同,是平等的合作關係。在責任主體紛紛推諉的情況下,法院怎麼判?新業態下,勞動者權益該如何保障?
法院查明,平臺與外包公司簽訂了《外包服務合作協議》,外賣小哥由外包公司提供,同時也是外賣小哥的管理主體,進行崗位培訓,繳納社保,支付報酬,儘管外包公司與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名爲合作協議,但實際上,該外包公司與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符合僱傭關係的特徵。一言以蔽之,合同不看名稱,看實質內涵!
於是平臺不承擔僱主責任,但平臺能夠實時掌握當事人的配送情況,對配送異常是可以及時發現、跟蹤及處理的,平臺可以發現當事人在一個地點停留時間過長,而打電話詢問,當電話未接通時,便感到現場檢視情況。如果平臺這樣做了,本案的當事人很可能就不會失去寶貴的生命,因此平臺亦應當承擔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認定當事人自身承擔10%的責任、平臺承擔20%的責任,外包公司承擔70%的責任。平臺和外包公司共賠償當事人家屬15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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