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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後所得,一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後所得,一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婚後所得,一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夫妻婚後所得,一定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案例:

小馬與小謝於2008年登記結婚,婚前小馬個人名下擁有一處房產A,2010年該房產市值上漲,小馬將其出售,又用該售房款購置了一處新的房產B並登記在自己名下,後將該房產出租。小謝覺得新房產B及該房產的租金都是婚後取得的,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小馬則覺得無論房產還是租金均系依賴於自己的個人財產而產生,應該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律師講解】

小馬用出售房產A的款項購買了房產B,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進行了轉化的情形,不影響其個人財產的性質認定。一方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屬於“個人財產的替代物”,應認定爲個人財產。因此,不能僅看購房行爲的發生時間,還應該考慮購房的資金來源,以此來認定財產性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由此可知,小馬將房產A出售所得的增值部分屬於自然增值,因此,該增值部分應認定爲小馬的個人財產。小馬出租房產B所得的租金收入屬於經營性收入,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建議】

夫妻之間相處的時間長了,矛盾肯定是會有的,但是遇到矛盾時,不應該把小事變成大事,能夠雙方協商的儘量透過協商解決,確實難以解決的,可以請律師或者好友進行溝通,避免走上訴訟的道路。

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