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家庭主夫”離婚可獲勞動補償
有些家庭裏,妻子是“全職太太”或者丈夫是“家庭主夫”,在雙方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包攬了帶孩子、買菜、燒飯、做衛生等所有家務活兒。然而時間一長,可能會生出一些矛盾。近日,青海省互助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判決一起離婚案件的被告獲得家務勞動補償。
基本案情
張某與妻子王某經人介紹於2006年登記結婚,育有兩個女兒。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糾紛。2018年9月王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法院判決駁回王某的離婚請求。2020年6月,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經家事法官及調解員調解後撤訴。其間張某爲緩和夫妻關係,曾爲王某購買價值9450元的金手鐲1個,但雙方並未和好,並開始分居生活。
2021年2月2日,張某再次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兩個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並要求被告向原告返還價值9450元金手鐲1個。
庭審中,王某同意張某的離婚申請,但要求兩個孩子由自己撫養,原告承擔撫養費,金手鐲屬於贈與財產,不同意返還。同時,王某表示雙方婚後跟張某的父母共同生活了15年,且共同購置了家庭財產,因此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財產。因其婚後照顧孩子、料理家務,爲家庭作出了一定的貢獻,所以要求張某給付15萬元的家務補償。
法院審理
法院認爲,原、被告婚後未能妥善處理好家庭生活中產生的矛盾,導致夫妻關係漸漸惡化。雙方曾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關係仍未改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3年,應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原、被告離婚。透過徵求兩個孩子的意見,兩個孩子均表示願意跟隨張某,本着尊重孩子真實意願的原則,確定兩個女兒由張某直接撫養,王某給付撫養費並享有探視權。對於財產分割問題,因原、被告雙方婚後與原告父母親共同生活,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可另行解決。張要求被告王某返還價值9450元的金手鐲,由於該手鐲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爲被告購買的,屬於贈與,不予返還。
本案中,根據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結合當地的經濟生活水平和原告的經濟能力,法院酌定原告支付被告2萬元的家務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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