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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太太離婚獲93萬“家務補償”,純屬誤讀!

前不久,“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家務補償”案件落下帷幕,當人們還在討論5萬的離婚經濟補償款“值不值、夠不夠”時,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的“全職太太離婚獲得93萬家務補償”案件又引發熱議。

全職太太離婚獲93萬“家務補償”?純屬誤讀!

比較兩個案例,離婚經濟補償款好像從“5萬”一下漲到“93萬”,這可能嗎?具體的案件事實是怎樣的?

據瞭解,本案男女雙方是2009年登記結婚的,婚後育有一兒一女,爲了照顧子女,女方辭去工作成爲全職母親,照顧一家人的起居。

後來,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請求離婚。

最終經法官多次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

注意,本案是調解結案的,在人民法院調解下,當事人之間存有一定協商的空間。

而本案關於財產的調解內容是:男方名下的房屋、轎車、全部存款均歸男方所有,男方需要支付女方上述財產的補償款93萬元。

到這兒,柳暗花明。

所謂的93萬“家務補償”,其實大部分爲夫妻共同財產的折價補償款,真正屬於“家務補償”的範疇恐怕不多。

一衆“全職太太離婚獲93萬家務補償”相關文章,貌似讓想要離婚的全職太太們看到曙光,實際上卻源自一場誤解。

爲正認知,離婚經濟補償到底適用哪些情況?一般能得到多少數額?

一、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不區分夫妻財產所有制類型一律適用《民法典》施行以前,《婚姻法》關於離婚經濟補償是這樣規定的: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簡言之,只有採取約定財產製的夫妻,離婚時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纔有權請求對方補償。

但這樣規定存在一個弊端,絕大多數家庭不會採取約定財產製,這使得《婚姻法》第40條的適用率非常低。

《民法典》第1088條刪去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條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雙方採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則有權在離婚時請求補償。

(二)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爲前提《民法典》第1088條列舉了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三種情況,作爲承擔較多義務的一方可提出經濟補償。

但實際適用情形不止這三個方面,可以說只要是爲家庭利益負擔義務的均應在此之列,主要表現爲清理住所環境、爲家人準備食物、整理衣物、購物等無報酬的家務勞動。

全職太太在進行家務勞動時,由於無法透過市場價值直接衡量,法院一般會結合一方在家庭義務上付出的時間成本、精力成本以及獲得的效益等因素綜合衡量。

(三)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離婚經濟補償需要負擔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岀經濟補償請求的情況下,不會就經濟補償作出判決。

但是,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經濟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這就要求全職太太在離婚時,要主動爭取離婚經濟補償金。

(四)經濟補償請求需在離婚時提出離婚經濟補償請求,僅限在協議離婚或離婚案件訴訟過程中提出,協議或判決離婚後,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離婚經濟補償的方式和數額如何確定?

與丈夫相比,妻子承擔了更多的家務勞動,但是家務勞動在社會經濟執行中表現不明顯、存在感低、沒有薪酬,雖創造了不容忽視的價值,卻沒有一種權威的量化計算方式可用來確認家務勞動的具體價值。

所以人民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補償數額時,一般會綜合以下4個因素進行考量:

(一)家務勞動時間。

不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還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投入時間越多、婚姻持續時間越長,補償數額應當相應增加。

(二)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

家務勞動種類繁多,有的家務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機完成,不需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顧老人和子女等,不僅需要體力支撐,還需要投入大量精神關懷,同等條件下,強度更大、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更多的補償。

(三)家務勞動的效益。

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間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由此帶來的家庭積極財產的增多或消極財產的減少。

(四)負擔較多義務一方的信賴利益。

婚姻中,女性出於對婚姻前景的信賴,甘願付出較多精力從事家務勞動,放棄自己事業上發展的可能性,多年後就業能力已明顯下降,發展空間嚴重受阻,而此時丈夫的事業卻蒸蒸日上。

那麼另一方因此獲得的各種性質的財產利益,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學歷學位、執業資格、專業職稱、知識產權等,均應納入經濟補償數額的計算範疇。

在離婚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全職太太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這無可厚非,但真正能夠獲得的家務補償款實爲有限。

在司法實踐中,純粹由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補償款大多集中在1萬元至5萬元之間,而像二、三十萬的離婚經濟補償款大多出自夫妻雙方的協議約定,經法院認定後得以判決。

所以“93萬元家務補償”是非常不嚴謹的說法,是對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混淆和誤解。

良法善治,維護女性權益任重道遠,有相關問題可以和我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