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爲?
中國的酒文化可以說是博大精深、源遠流長,但是隨着社會的發展,尤其是機動車輛的普及,喝酒開車導致了許多的社會問題,特別是交通事故問題,釀成了很多悲劇。所以國家立法,從嚴從快處理這種事情,同時也從行政和道德方面進行治理,在諸多惡劣行爲中醉酒駕駛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爲呢?
一、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簡稱爲醉駕,這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爲,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將是巨大的。我國刑法將醉酒駕駛這種行爲規定爲犯罪,也是爲了能夠透過懲罰而讓大家不要有這種行爲。
二、醉酒駕駛行爲細分爲三種不同的行爲:
單純的醉酒駕駛行爲、醉酒駕駛後肇事的行爲和醉酒駕駛肇事後又連續衝撞的行爲。
三、可以發現三種情形的危害結果明顯不同:
單純的醉酒駕駛行爲,有客觀危險狀態,但未發生實際的損害後果;醉酒駕駛後肇事的行爲,有較嚴重的損害後果;醉酒駕駛肇事後又連續衝撞的行爲,發生了極其嚴重的損害後果。如果將這三種行爲都定性爲犯罪的既遂狀態,那麼單純的醉酒駕駛行爲屬於危險犯,醉酒駕駛後肇事的行爲屬於前述危險犯的實害犯,而醉酒駕駛肇事後又連續衝撞的行爲屬於直接的實害犯。明確規定單獨的醉酒駕駛行爲爲危險犯,對該行爲進行刑罰處罰不需要以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爲前提。一方面呼應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構建和諧社會有積極的意義;另一方面能夠對人們的行爲起到警示作用。
醉駕駕駛的壞處大家是心知肚明和廣爲人知的,醉酒駕駛是一種什麼性質的行爲呢?這是一種非常惡劣的行爲,一旦造成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法律已經對此有了明確的說法,現在全社會也形成了良好的共識,大家也逐步加大了文明駕駛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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