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如何處理醉駕的證據不足?
我們知道,目前在我國醉駕是犯罪行爲,醉駕當事人會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在處理醉駕案件時,需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當事人醉駕,如當事人的酒精測試結論以及同否由當事人駕車的證明等等。那公安機關如何處理醉駕的證據不足?一起透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安機關如何處理醉駕的證據不足?
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取證,並根據偵查情況來確定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的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如果證據不足的,就不能進行定罪量刑。
所以,如果醉駕證據不足的,應由公安機關負責進行偵查取證,並根據取證情況來依法處理:如果證明構成醉駕的證據確實、充分的,則應依法法定程序來追究危險駕駛罪的刑事責任;如果證據仍不足的,則應當撤銷案件。
二、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不足以證明當事人醉駕的,檢察院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只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表明當事人醉駕的,纔可以進入後續的審理階段,如果經公安機關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的,不能將當事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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