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車型醉駕屬不屬於犯罪?
一、挪車型醉駕屬不屬於犯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挪車型醉駕也會被認定爲犯罪。因爲短距離移動機動車,也是駕駛,如果當時是醉酒,則構成危險駕駛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不論情節輕重,也不論是否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均構成危險駕駛罪。這裏包括以下3個核心要素: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通行的場所。如果單位、小區屬於非封閉式管理,可以對非小區住戶的車輛開放,也屬於“道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的,屬於醉駕。駕駛,是指操縱車船或飛機等行駛。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只要將車駛離車原位,不論行駛距離長短,就是實施了駕駛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當中,關於危險駕駛罪的表述爲:“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意見》中提出: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依照《量刑指導意見(二)》並結合實踐,以下幾種類型的醉駕算得上情節輕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動車位。此類當事人醉酒駕駛車輛的目的,只是爲了就地變換停車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駕是爲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動放棄醉駕。在醉駕一段距離後,又主動放棄醉駕,改爲靠邊停車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過時醉駕。即醉酒後並不馬上駕車,而是原地等候幾小時,甚至隔夜再駕車,但血液酒精含量經檢測仍達到醉駕標準。
五是車輛尚未駛離原地。即在道路上已發動車輛,但尚未駛離原地。
綜上所述,現實中對於駕駛行爲會存在很多複雜的情形,就比如說司機知道自己喝酒主觀上不會違法去駕駛車輛卻因爲車輛停放位置不適宜而必須在短距離內將車挪走,但是此時被交警檢測出屬於醉駕的情形也是沒有辦法逃脫法律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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