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吊銷律師證合理嗎?
近日有許多律師因爲醉酒駕駛而被吊銷律師證的例子,辛辛苦苦好不容易考下律師證,做了律師,卻因醉酒駕駛吊銷了律師證,這樣的情況令人又氣又恨。那麼在法律上來講,醉酒駕駛吊銷律師證合理嗎?下面小編圍繞這一問題進行解答。
醉酒駕駛吊銷律師證合理嗎?
首先,醉酒駕駛吊銷律師證是合理的,因爲《律師法》規定: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這是沒有疑問的,兩者是有區別的,但這兩個罪的行爲常有千絲萬縷的聯繫。從犯罪構成要件上看,交通肇事罪通常是由違章駕駛行爲(如闖紅燈、隨意變道、超速駕駛、醉酒駕車等)和致人死傷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損害結果所構成,行爲人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持過失的主觀心理狀態,而對於違章駕駛的主觀態度,則往往是故意(包含間接故意)。
按照一般的理解,危險駕駛罪是一種危險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種結果犯,因此,若醉駕沒有造成後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結果小於交通肇事罪的結果要求,則按照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若醉駕行爲造成的危害後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時,此時應按交通肇事罪處理,因爲此種情形下,出現的危害結果已經超出了危險駕駛罪的範圍,此時產生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競合,當以重罪處罰,以交通肇事罪來定罪量刑。
從以上分析看,醉酒危險駕駛進而交通肇事,構成交通肇事罪時,此整個犯罪行爲中是存在故意犯罪的,這個故意犯罪就是危險駕駛,換言之,此時的交通肇事罪已包含了危險駕駛行爲的全部要素。既然存在故意犯罪的行爲,既然概括了危險駕駛罪的全部,並且這種犯罪行爲又受到了刑事處罰,那當然應當依照《律師法》吊銷律師證。
《律師法》第四十九條律師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執業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爲的;
(四)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的;
(五)接受對方當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託人權益的;
(六)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採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的;
(八)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的;
(九)泄露國家祕密的。
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綜上來看,醉酒駕駛吊銷律師證在法律上來看是合法的,並且從德道上看也是說的過去的,危險駕駛醉酒駕駛原本就是嚴厲打擊的不良現象,律師作爲一個比平常人更懂法的羣體,更應嚴格遵守這些法律,知法犯法說明律師的基本素養還沒有完全的構建,應當回爐重造,這也是對律師以及其他普通人的提醒與警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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