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到檢察院會抓人嗎?
一、醉駕到檢察院會抓人嗎?
會,檢察院通知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主要是根據由當地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真對當事人危險駕駛一案審查起訴材料爲根據,由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依法進行訊問的法定程序因素,當事人對檢察院的傳喚不必做太大擔心。但最終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會對當事人的犯罪行爲(如危險駕駛罪等具體行爲)起訴到人民法院是避免不了的。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駕行爲由於需要刑事責任,所以是肯定要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司法判決三個程序處理的,檢察機關在接到醉駕的犯罪事實後,需要對醉駕的犯罪事實進行審查認定,由於醉駕的犯罪事實比較容易認定,所以肯定會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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