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認定劃分成哪幾種類型?
一、侵權責任認定劃分成哪幾種類型?
侵權責任認定劃分成以下幾種:
1、直接的責任形態和間接的責任形態
這是侵權責任的最基本的責任形態。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是責任是有行爲人自己承擔,還是有與其有特定關係的相關責任人或與某種物件有管領關係的人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間接的責任形態。
2、單方的責任形態和多方的責任形態
這種判斷的標準主要看侵權責任是有侵權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還是有雙方的主體來承擔,如果是前者就是單方責任形態,如果是後者就是多方責任心態。
3、單獨責任形態和共同責任形態
這種類型的判斷標準是從加害這一方來考慮的,如果侵權責任是由加害者的一個人單獨來承擔就是單獨責任形態類型,如果是多個加害人,那麼侵權責任也會由一個承擔向多人共同承擔變化,這種後者的承擔類型就是共同責任形態。
二、校園侵權行爲導致未成年學生損害的學校責任
1、過錯推定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補充責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公民若故意實施請求行爲,且此行爲導致特定公民、或者是導致社會的權益被侵犯,那麼實施侵權行爲的人,就有可能需要承擔支付民事賠償等的民事責任,具體的擔責情況,與實施侵權行爲後造成的後果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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