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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簡易程序規定

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簡易程序規定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責任大小的書面憑證。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撤銷事故責任認定書。撤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還是需要遵守相關的程序。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有關內容。

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簡易程序規定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覈申請。

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覈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覈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覈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程序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兩種程序:

一種是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事故認定書",

一種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處理而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依照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並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事部門可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適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法院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具體責任範圍有一定的參考作用。對於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標準還是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操作。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但是你又不知道怎麼救濟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