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比例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比例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比例規定是主要責任主要是負擔70%的責任,而次要責任是屬於30%。作爲《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規,2004年公安部頒佈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比例。
目前,可以瞭解到的其它唯一一個法律法規依據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發佈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其中的第六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60%至80%;負同等責任者,各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50%;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符合規定損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參照上述原則確定。不過,《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若干規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說,目前對於責任具體的比例劃分,已經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但在司法實踐中,大家約定俗成、反覆使用,就形成了一種慣例。我們今天還是可以感受到該慣例的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確定責任比例,實際上成了法官一種酌情確定的情形,從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判決還是以70%和30%確定主次責任的承擔比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就交通事故責任作了科學的劃分。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爲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二、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確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交通事故一旦發生,那麼對於我們國家的交警部門工作人員來說,就需要立即的採取相關的措施來進行處理。首先就是需要進行一個責任的認定,責任認定是非常的重要,必須要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原則來進行,否則的話影響後續賠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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