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分幾種
一、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分幾種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二、借車給別人出事誰負責
車輛所有人出借車輛給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時有無過錯是承擔責任的前提。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只有在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商業機動車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是對被保險人(大多數情況下是車輛所有人) 應當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在機動車所有人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依法沒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不過,還是要建議車主在保險理賠時多個心眼,平時使用車輛一定要及時年檢;車主不要單方委託評估,發生保險事故後,未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而單方委託評估的結論難認可;同時,還要加強證據收集和儲存意識,方便日後理賠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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