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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發生後,對其責任認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這直接關係到最後的損害賠償和保險理賠,甚至關係到是否會觸犯刑法。那麼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認定呢?本站小編就爲大家整理了相關文章,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1、根據因果關係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造成事故損害後果與涉及違法的事故原因之間的直接關係,即事故的直接原因;引起事故的其他因素如道路、氣候等,不應作爲加重或減輕當事人責任的原因;

交通事故中的因果關係,主要有獨立、綜合和參與因果關係3種形式;

獨立因果關係是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只有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全部責任均由一方當事人承擔;這種因果關係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形式;一因一果是一個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多因一果,是當事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爲和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綜合因果關係是指在交通事故中雙方當事人都有違法行爲,而且這些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的發生都存在着因果關係;即事故是由雙方當事人的過錯共同造成的;這種因果關係又分爲重複綜合和相互綜合兩種;

如果任何一方的違法行爲都可以單獨地造成該起事故,則稱爲重複的綜合關係;如果其中某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單獨存在時,事故不一定發生,而在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同時存在並相互作用下才能發生事故,則爲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一般負主要、同等和次要責任的交通違法行爲的因果關係,都屬相互綜合的因果關係;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爲情節嚴重,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關係,而其他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爲和事故的發生也存在着一定的聯繫,不過這種關係是間接的、偶然的,與其它因素髮生關係後才起作用,這種因果關係就稱爲參與因果關係;在責任認定中,承擔次要責任的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行爲,基本上也屬於參與因果關係;

2、根據路權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1)路權路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間範圍和時間內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路權包括通行權與先行權,“路權”規定充分體現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交通法規中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事故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在事故責任認定工作中,必須根據不同的道路條件來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路權;

通行權的確定:通行權是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的規定,在道路某一空間範圍內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交通參與者在自己通行的區域內享有通行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其他享有通行權者的權利;

先行權的確定:先行權是指交通參與者根據交通法規所享有的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先行權建立在通行權的基礎之上;

有通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實現自己的通行權利時可能會遇到時間順序方面的障礙,這就涉及到誰有優先使用道路進行交通活動的權利;有先行權的交通參與者在規定範圍內允許優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參與者,應保證有先行權者的權利得到實現;

(2)根據路權認定責任大小按照路權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的大小,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①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爲是違反通行權的過錯行爲,另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爲不是違反通行權的行爲,則由違反通行權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②雙方當事人都有通行權時,則由違反先行權的一方當事人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負相對應的責任;

③雙方當事人都違反了通行權與先行權規定,如沒有其他過錯行爲存在,則雙方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④雙方都沒有違反路權規定或都有違反路權規定以外的過錯行爲,應透過分析安全因素,再認定事故責任的大小;

(3)根據安全因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規中明確體現了交通活動要確保安全的原則;特別是根據因果關係和路權規定無法認定事故責任時,則應根據交通法規中有關“確保安全”的規定,區分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行爲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及其程度,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因此,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時,一方當事人違反確保安全規定,另一方未違反,則前者的行爲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爲是次要原因;在當事人都違反路權規定和確保安全的規定時,一方違法情節嚴重,另一方情節相對較輕,則前者的行爲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後者的行爲則是次要原因;在無法區分情節輕重時,則說明雙方的過錯行爲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等效原因;

(4)特別情況下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實施條例》的這些規定,是在特別情況下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

事故逃逸是一種惡劣的行爲,必須嚴格予以禁止和懲治;刑法和《交通安全法》對於事故逃逸行爲規定了嚴厲的處罰;但是,《交通安全法》對於事故逃逸場合當事人民事責任的問題並未涉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必要補充;《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逃逸情況下,事故責任認定確立的原則;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逃逸當事人的責任可以有以下幾種認定結果:

①事故因當事人逃逸,而無法認定當事人責任場合,無論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實際過錯如何,均推定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②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而對於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雙方均無責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③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逃逸方有違法行爲或者駕駛錯誤,他方沒有過錯,由逃逸方負全部責任;

④事故一方當事人逃逸,事故的認定結果是事故當事人均有過錯,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輕逃逸方的責任;

(5)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規則根據以上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方法,可以歸納成以下幾條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則:

當事人有過錯行爲,其過錯行爲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沒有過錯行爲或者雖有過錯行爲,但過錯行爲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爲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過錯行爲的一方應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法行爲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爲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過錯行爲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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