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時間內提起交通事故訴訟?
處理交通事故,相信大家第一選擇都是交警的處理,或者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和解。如果對於前者的處理結果都不滿意,那麼很有可能就會進入訴訟程序,請求法院來處理。那麼,關於交通事故訴訟的時效,法院的選擇以及訴訟主體的確定這些法律知識,您又瞭解多少呢?下面就讓本站來告訴您。
一、在什麼時間內可以提起事故訴訟?
在不同的案件中,會有不同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傷情明顯的,應從傷害之日起計算,傷情需要治療的,應從治療結束之日起計算,因爲這時,受害人才知道被侵害了那些權利。傷情當時不能發現的,應從傷情被發現之日起計算,當然,得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後發現的傷情爲所致。
二、訴訟選哪個的法院告更有利?
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起訴,事故致人傷亡的是一種侵權行爲,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爲的管轄法院可以是侵權行爲地的發生地的法院。不過《民事訴訟法》第29條也規定,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爲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均衡,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是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的。但是如果權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住所地(一般是戶籍所在地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比受訴法院標準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賠償標準計算。
所以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在起訴肇事方及其相關人時,一定要比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的高低,如果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是最高的,那麼選擇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發生地都可以,賠償標準按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就應選擇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訴訟;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當然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
三、交通事故訴訟主體的如何確定?
(一)根據民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誰行爲,誰負責”的基本精神,並針對道路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特點,確定訴訟主體通常認爲應從兩個方面予以把握:一是執行支配;二是執行利益的歸屬。所謂執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執行;所謂執行利益,一般僅限於機動車執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機動車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歸屬確定責任主體,是處理的基本原則。但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責任主體應以執行支配爲主要依據,因爲支配足以決定一切。
(二)應將保險公司作爲直接訴訟主體。《道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同時《保險法》第五十條關於“保險人對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據此,作爲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責任險保額內賠付。
發生交通事故的,應該第一時間處理,發生爭議不能解決的,應該第一時間收集證據提起訴訟,這樣有利於保護自身權益。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或者法律糾紛需要解決,歡迎登陸我們本站官網,在那裏,您一定可以得到更滿意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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