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爲多久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會向肇事者或者是保險公司申請賠償,賠償的內容一般包含兩部分:
一部分是人身損害賠償,另一部分是財險損失賠償。兩種損害賠償的訴訟都是屬於民事訴訟,關於人身損害的賠償其受害者主張賠償的訴訟時效爲1年,如果超過一年,再訴訟至法院,如果對方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那麼人民法院對於原告的主張可予以駁回。
第二部分損害賠償爲財產性損害賠償,比如在一場車禍當中,如果是兩車相撞,而侵權方應該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清泉方應該向受害者賠償車輛損失,以及車輛中其他財產性利益,這一部分財產受害者者主張訴訟時效的限制三年。在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第二項請求的訴訟時效是兩年,但是再修改之後未審理結案的案件,依據新法進行時效判斷。
以上賠償請求的訴訟時效計算時間不一定從其發生之日開始,一般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收到侵害,或者是在知曉確切侵權人的情況開始記算。如果知道之日起超過一年,但是在這一段時間,受害者一直在向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麼訴訟時效視爲中斷,可以從起主張之日起重新計算。如果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一直處理治療的情況,那麼訴訟時效應當從起醫療結束之日起算。
有時,受害者在當時不能發現明顯有病情,那麼訴訟時效應當從病情發現之日起記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一般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警會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而雙方當事人就賠償問題也不一定會訴訟至法院,可能事情發生之時就已經達成了相應的調節,法律當中一般允許雙方當事人對人身損害賠償以及財產損害賠償達成協議。
當受害者與侵害方達成協議之後,可以簽訂調節協議書,調節最好是在見證人的情況下共同簽訂,並簽字合蓋上手印進行確認。如果受害方在簽訂協議之後,收到款項之後予以反悔,那麼侵害方可以以調節協議作爲履行自己相應義務的依據合憑證,而侵害方在簽訂協議之後不履行相應的義務,那麼他可以選擇以調節協議書內容進行起訴,也可以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賠償責任起訴侵害方,同時加以其他的證據進行輔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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