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樣進行調解
一、交通事故怎樣進行調解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7條的規定:“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由此,現場調解只需要雙方共同請求即可。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和第95條的規定,透過交管部門調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二是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第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並於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由承辦調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與其他當事人協商確定一個新的調解時間。但新的調解時間必須在調解規定的10天時間限定之內。
第二、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採用口頭形式的要計入調解筆錄,損害賠償的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爲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必須向辦案人員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調解參加人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之後才能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爲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四、公開公正地進行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一般採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允許他人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不應當公開進行。爲了保證調解的公正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警察主持調解。同時,調解還要遵守下列程序性規定: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5)確定賠償方式,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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