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年限方法是什麼?
一、殘疾賠償金交通事故賠償年限方法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司法解釋
1、《民法通則》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此規定了一個應當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原則,沒有規定具體計算的辦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對此也僅作簡要地規定。
3、國務院頒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即“殘廢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4、2002年9月1日施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對住院殘疾生活補助費賠償也作了規定,即“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5、《國家賠償法》中是以殘疾賠償金的形式對殘疾受害人勞動能力的部分或者全部喪失而導致收入喪失或減少進行賠償。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規定對因受人身損害殘疾的受害人的賠償,不再沿用“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的稱謂,而是稱之爲“殘疾賠償金”。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殘疾的情況下,是需要在醫療救治結束後,來合法的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有關賠償的具體標準還需要根據當事人的年齡來進行計算。另外,涉及到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的經濟賠償金結果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
車禍肇事方不支付醫療費用,誰有責任墊付?
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需要積極的進行賠償,往往是由肇事的一方來進行承擔。但是如果車禍的一方不支付相應的醫療費用,但是受害的一方生命危在旦夕,此時就涉及到有墊付的責任人,比方說保險公司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按照有關規定,車禍之後,對於受害...
-
交通事故幾天後賠償調解?
一、交通事故幾天後賠償調解?一般來說,就肇事一方來說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又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說,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
-
交通事故賠償後人死了怎麼處理?
一、交通事故賠償後人死了怎麼處理?需要司法鑑定機構做出死亡鑑定,死者的死亡原因與車禍有無直接因果關係,如果有直接因果關係,就要承擔死亡的法律後果,否則不承擔。當然還要看是否延誤治療。撞人也分責任分配的。是在什麼情況下造成的交通事故,以此來看駕駛員承擔...
-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有哪些?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是指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失賠償請求,依照法院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保險,接下來小編就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