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僱用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認定有何規定?
在受僱人員駕駛的情形下,駕駛人員是事故責任主體,但是賠償責任主體並不一定是駕駛人員,對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責任。僱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就是說當僱員在交通事故中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僱主就是唯一的賠償責任主體。只有當僱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當然僱主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向僱員追償。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卻只規定了一種情形,即不分僱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都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並沒有向僱員追償的規定。但是假如僱員在駕駛活動中確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當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仍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後半部分的規定向僱員追償。在這裏就有一個判斷僱員有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問題,一般情況下不是故意,若真是故意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後果嚴重的就構成犯罪了,應追究的是刑事責任並附帶民事責任。當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定爲犯罪,但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那麼什麼是重大過失呢?我認爲最具體的易操作的依據就是:第一,在事故中應承擔的事故責任應爲全部或主要責任,一般的次要責任不認定爲重大過失。第二,造成他人的損害後果應當是嚴重的。另外醉酒駕駛等嚴重違反交通法規行爲的也可構成重大過失。
透過上文的分析不難發現,僱用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的認定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僱員是無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因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那麼其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韶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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