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醉酒逃逸的交強險賠償嗎?
我們大家都知道,在現在,因爲醉酒發生的交通事故不計其數,許多司機因爲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而選擇逃逸,那麼,關於醉酒逃逸的交強險賠償嗎?根據我國交強險的規定,司機醉酒交強險不賠付,交強險與法律是分開的兩個整體,互不關聯,但司機肯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交強險不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墊付後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首先,肇事逃逸不在法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對於保險人的法定除外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在第二十二條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四種情形即無證駕駛、醉酒駕車、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和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出現上述四種情況時,保險人無需支付保險賠償金,但仍需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義務,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肇事逃逸並非本條所列之情形,保險公司當然無權據此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
其次,肇事逃逸不在約定的責任免除範圍之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了數種情形下,交強險不負責賠償或墊付。但肇事逃逸不在該條款約定的範圍之內,故保險人亦不能據此要求免除賠償。
第三,保險公司通常抗辯會援引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亦未規定肇事逃逸時,保險人可免於賠償保險金。從該條的文義來看,該條僅規定肇事逃逸的,救助基金有先行墊付受害人部分費用的義務,但既未規定保險人可免除賠償責任,也未規定被保險人喪失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所以即使發生肇事後逃逸時,保險人亦不能據此免除保險金支付義務。將第二十四條結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交強險條款》其他條文加以整體解讀,亦能得出上述結論。法律法規設定社會救助基金目的是爲受害人在交強險無法給予充分、及時的救濟時,提供補救措施。根據該條規定,當交強險不足以賠償或墊付受害人的喪葬費和搶救費時,社會救助基金才負有法定的墊付義務;若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或因肇事逃逸無法確定其是否參加了交強險時,社會救助基金負有墊付義務。
第四,交強險的法律性質與商業險不同。商業險是投保人爲分散風險、“轉嫁”自身責任而投保的險種,交強險則更具有公益性質,它的首要目的在於爲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時、合理地填補其遭受的損害,進而維護社會大衆的安全與權益。基於上述目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將交通肇事逃逸列入免除保險公司賠償責任的四種情形之中。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也明確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關於醉酒逃逸的交強險賠償嗎?交強險中有一種賠償方式被稱爲墊付追償,就是適用於醉駕和酒駕的情形。但是,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構成醉駕並且逃逸的行爲人處以有期徒刑並且罰款1000元以上,吊銷駕駛證,五年之內不得重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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