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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止認定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止認定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中止認定規定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止認定規定是由於案件主要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它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並書面告知當事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二、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工傷怎麼認定?

情形一:

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這裏要注意三要素,即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

所謂上下班途中,指的是上班去單位和下班回家的途中,如果下班後外出辦私事或者會友的途中,是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非本人主要責任和交通事故兩個要素是連接在一起的,根據交通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分的責任確定,交通事故中負擔同等責任的也可以認定工傷。

情形二:

工作時間,在工作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這種情形比較常見,也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與第一種情形看起來相似,認定的依據卻完全不同。

這種情形需要注意三要素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交通事故。

發生這種工傷情形的,往往是交通運輸、服務業、野外作業等工作人員。這部分人羣的工作地點和工作時間往往不是固定的,出於客戶需要,隨時都可能外出工作。因此,工作地點不限於公司(單位)場所。

三、交通事故案件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爲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於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爲,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爲,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後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於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並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爲,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於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願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爲,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交通事故在我們這個地方發生的後續的問題,就是由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來負責處理,比如說關於交通責任的認定劃分等等,當然這樣的一種責任認定的話,但如果因爲發生一些特殊的原因導致暫時停止糾紛的話,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