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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傷方拖延不處理怎麼辦?

交通事故受傷方拖延不處理怎麼辦?

交通事故發生後,一般情況下,受害方和肇事方通常情況下都想盡快解決問題,以免時間拖得越久越不好處理,況且時間拖得越久,對雙方也沒有什麼好處。但是,也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就是,交通事故受傷方拖延不處理,對於這種情況,肇事方應該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將帶來相關內容的介紹。

一、交通事故受傷方拖延不處理怎麼辦

對於這種受害方拖延不處理的情況,肇事方應該積極找對方商討解決方案。作爲受害方也應該瞭解,如果不能與對方透過調節或者和解解決,想透過訴訟解決的,要知道,交通事故賠償是有訴訟時效的。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傷害,當然要適用該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但是實務中許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過比較嚴重,被害人往往還在住院或者還在治療過程中,時間已經超過三年,如果按照事故發生時作爲時效起算點,許多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將不能得到保護,或者雖然能得到保護但是增加了法院訴累。

三、交通事故訴訟時效的時間規定

1、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2、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事故發生後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也可以開始起算。

3、治療終結之日。治療終結是一個醫學概念,在臨牀醫學上一般認爲損傷後病理變化經臨牀治療後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復並維持穩定的時期算是治療終結。針對每一個具體的損傷,什麼情形、什麼時間屬於醫療終結,醫學上並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而法律上就更無規定了,因此,以治療終結之日起算時效期間,無法界定具體時間。實務中法院一般會以傷殘評定之日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之一。但是傷殘評定之日雖然以確定,但是有些受害人有內固定手術,在傷殘評定時尚未進行二次手術,訴訟時效又該如何確定?,實務中還存在以二次手術終結時間作爲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的情況。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每一個時間節點的出現都是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一種體現,訴訟時效中斷,時效重新計算。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中出現的以上幾個時間節點,實務中一般以最後出現的時間節點作爲訴訟時效起算的最終時間。

由上可以看到,如果交通事故受傷方拖延不處理,而又不想透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問題的,拖延的時間久了可能超了訴訟時效,超了訴訟時效,以後再想起訴,就有很多的麻煩了。雖然受傷方可能心情會很悲傷,但是在悲傷的同時,還是要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