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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作傷殘費用由誰出

交通事故作傷殘費用由誰出

一、交通事故作傷殘費用由誰出

交通事故傷殘費用由鑑定人先墊付,有責任方最後承擔。根據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劃分責任,並主張賠償。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根據這一規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由被告承擔,即肇事者承擔。

二、交通事故作傷殘鑑定程序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三、交通傷殘鑑定時間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鑑定。

2、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3、 申請重新檢驗、鑑定、評估以一次爲限。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鑑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受害人在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到鑑定機構申請做傷殘鑑定。當事人雙方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做二次鑑定。不過每做一次鑑定,就需要支付一定的鑑定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