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构成犯罪。
(二)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后,又组织逃离部队军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分别定罪处刑,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为了实施武装叛乱、暴乱或者投敌叛变、叛逃行为,这属于吸收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武装叛乱、暴乱罪或者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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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二条[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二)雇用三人以上的;(三)明知是逃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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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认定
区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两罪在交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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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立案标准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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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认定
区分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