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可构成本罪主体。依《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故意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故意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为谋利,但本罪并不以此为构成要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四)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非法生产化妆品;未取得健康证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生产化妆品;
2、生产化妆品所需要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3、使用化妆品新原料(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产化妆品,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即用于护发、养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
5、生产的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或生产的化妆品未经卫生质量检验;
6、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而仍决意出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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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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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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