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减免中的问题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中的问题规定是什么
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土地还是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的。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的有关规定,凡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的(不包括住宅用地等免税土地),应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有关规定,对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的,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也可由国土部门出具有效证明,证明该宗土地确因政府的原因改变交付土地的时间。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合同或政府有关部门证明的时间,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征用的耕地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2,国土局挂牌出让地块,耕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批准征用之日是指依据不同的耕地类型来确定不同的审批机关,该审批机关批准征用的日期。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地占用税是否应由国土局缴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条,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
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占用的是耕地?还是商业用地?
3,公司购买一处地下车位,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您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如确属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使用税收的制定也是为了保护土地的合理使用,为了防止单位组织等对土地的浪费行为,才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同时我国对于征收的工作也有严格的规定,在符合农林牧渔情况的用地是可以享受减免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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